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如何处置?由谁处置?
这个问题总体来说,应当遵循由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。
但是,具体的处置规定和流程在那里?很多执法办案机关,甚至是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都一头雾水,找不到依据在那里,小编解析如下:
其一、《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》已经废止,不再继续有效。
其二、国家林业局关于《罚没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自年11月7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至今还没有下文。
上述两个文件均不能作为处置的依据。
那么,依据在哪里?
一、国家林业局第47号令《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》,可以适用于涉案活体野生动物处置。
二、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行业标准LY/Y-《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置规程》,可适用于涉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。但是,该《规程》推荐设立“陆生野生动物暂养处”“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保管室”,并且在均已设置的前提下,给出了处置的原则要求和处置方法。
目前,全国林草主管部门和公安等执法机关设立“陆生野生动物暂养处”和“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保管室”的寥寥无几,该《规程》的可操作性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。
综上,编者认为,对于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置,同时还包括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置问题,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种“乱”。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,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比较零散,可操作也需要完善,野生植物问题甚至无章可循,我们期待尽快出台一个系统性文件加以规范。
附:《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置规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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